孩子的母亲陈某今年47岁。陈某13岁时,其二弟被确诊患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(简称DMD,是绝症,患者一般活不过20岁)。医生告诉陈某,DMD基因生育的后代,男性的基因发病率为50%,而女性基本不发病,所以要牢记生孩子要生女不生男。
1984年,陈某结婚并怀上男婴,牢记医生忠告的她决定把孩子打掉,但遭到婆婆和丈夫的反对。抱着赌一把的心态,陈某把孩子生了下来。1986年,陈某与丈夫离婚,也就在这年,孩子被确诊患有DMD。
1990年,陈再婚并怀孕,又是男孩。同年7月16日,夫妻俩从报上得知上海某医院可以作DMD产前诊断。医院免费为陈做化验,化验结果表明,胎儿指标正常。数月后,小生命降生了。
一晃10年过去了。2000年11月,陈某已经9岁的小儿子经医院诊断,也患了DMD。
据陈某丈夫称,当年医生肯定地告诉他,化验指标都是好的,可以生。陈某说,他们是因为相信了医生的鉴定,才决定生男孩的。医院方面则称,化验单显示,胎儿指标的确很正常,但医生当时绝对不敢打包票让陈某生孩子。因此医院只出具了化验单而没出诊断书,生孩子是这对夫妇自己做的决定。
今年1月初,陈某向静安区法院起诉,2月4日,夫妇俩撤诉。等到4月4日,他们再次上诉。
他们为什么要撤诉后再次上诉呢?原告律师指出,本案由于化验在12年之前,而且手术也是免费,连门诊病历卡都没有,只有化验单,所以取证难度很大。
然而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规定,如果医院方面无法举证说明他们无过错,那么他们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。该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,为了便于原告诉讼和调动被告举证的积极性,原告决定撤回起诉,等到4月1日以后再行起诉。